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07.09.2015  17:03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为确保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避免因保健食品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而误导消费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我省已注册的保健食品,凡是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168号)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5日

来源: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