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材料(行政检查)

14.12.2018  12:32

序号

行政检

查项目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行政检

查流程

检查

时限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新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审核。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20个工作日

2

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的;(二)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者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三)故意干扰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四)有其他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二)宣传淫秽、赌博、暴力,实施诈骗活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二)从事国际联网业务和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护制度的;(四)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的;(五)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原始记录的。

第二十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标准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二)故意在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的;(三)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或者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四)出具虚假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结果证明的。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4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第十八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 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五)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八)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九)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5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7

联网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2005年第82号)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8

互联网信息服务检查(制作传播有害信息)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管理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10

联网单位备案管理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11

对学校周边进行检查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要求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工作安排执行

12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全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警告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处罚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工作安排执行

13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86 号)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自检自查→复检(公安人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违反规定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5个工作日

1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

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安全评估→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执行

15

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法执行职务→出示执法证件→查验居民身份证

根据工作安排执行

16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身检查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岸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违法行为场所内有关人员

填写《呈请检查审批表》→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检查证》→出示《检查证》和《人民警察证》→检查与违法行为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现场执行

17

对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的检查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岸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违法行为场所内有关人员

填写《呈请检查审批表》→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检查证》→出示《检查证》和《人民警察证》→检查与违法行为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现场执行

18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所及物品的检查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对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检查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节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1、现场勘验时发现的需作为证据的。2、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需作为证据的。

3、对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许作为证据的。

4、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等赃款、赃物。

5、违法行为持有的管制刀具、器具、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者危险品。

检查物品→判明是否符合扣押条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当事人扣押期限、理由和依据→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开具《证据保全清单》→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签名。

现场执行,需扣押的,期限为30日,30天后若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

19

对印刷业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676号2017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0

对旅馆业检查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1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2

对典当业治安检查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3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4

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违法犯罪实际需要,对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管理对象,以定向抽取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进行查处

现场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即时

25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云南省公安厅每年组织开展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年度测评工作,测评结果作为核准保安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的依据。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日常监督检查无固定时限;随机抽查,州(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年度测评工作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执行。

26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云南省公安厅每年组织开展对保安培训单位的年度测评工作,测评结果作为核准保安培训许可证培训范围的依据。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日常监督检查无固定时限;随机抽查,州(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年度测评工作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执行。

27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规定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日常监督检查无固定时限;随机抽查,州(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

28

对国家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枪弹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29

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活动前检查

↙   ↘

发现隐患   未发现隐患

↓           ↓

整改决定       结束

执行

结束

法律法规未做规定

30

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第五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活动中检查

↙   ↘

发现隐患   未发现隐患

↓           ↓

整改决定       结束

执行

结束

法律法规未做规定

31

对足球比赛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部门规章:《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12月16日)第九条第六项:赛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场比赛前对比赛场馆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足球比赛现场

活动前检查

↙   ↘

发现隐患   未发现隐患

↓         ↓

整改决定     结束

执行

结束

法律法规未做规定

32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3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4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5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6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实际,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企业的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7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根据工作实际,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验,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8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39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40

对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GA 1258—2015)9 管理要求: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每年对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进行定期复检。

向民用枪支制造企业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停止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41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属企业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储存库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认定→决定→执行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42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列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营业性演出活动现场

活动前检查

↙   ↘

发现隐患   未发现隐患

↓         ↓

整改决定     结束

执行

结束

法律法规未做规定

43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1、日常巡逻盘查

2、日常检查

实地走访检查→情况/问题认定→整改落实

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44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场所检查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1)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2)中介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

(4)例行走访检查。

实地走访检查→情况/问题认定→整改落实

1、日常走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执行;

2、“双随机一公开”按每年10%的比例抽查

45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1、公开查缉;

2、日常巡逻盘查;3、日常检查。

1、出示警察证,或检查证,

2、当场检查3、检查过程注意方式、方法;4、做检查笔录。          

当时;

当天

46

禁毒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发布并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2008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通字[2008]55号)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盘问、检查行为。

1、公开查缉;

2、日常巡逻盘查;3、日常检查。

1、出示警察证,或县检查证,

2、当场检查3、检查过程注意方式、方法;4、做检查笔录。          

当时;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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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统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

1、检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4、事后管理责任:存档备查,加强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每月及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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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检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辖区内道路交通参与者

1.检查责任: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处罚交通违法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定期

49

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

1.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题责任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年度及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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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检查→填写记录→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下发相应文书→复查→处理及处罚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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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进行实地核查

接到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核查→处理→回复举报人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52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够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检查→检查结果移交治安部门

接到治安部门通知起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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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检查→填写记录→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下发相应文书→处理及处罚

不定期

54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消防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接到申请→检查→决定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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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查→填写记录→现场判定→结果判定→处理及处罚

不定期

56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填写记录→现场判定→结果判定→处理及处罚

不定期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
他们如果开玩笑,绝对是“国际玩笑”
编者按:他们是公安机关一个很有特点的警种,公安局
老党员“吴大爹”
嘭嘭嘭……一串震耳欲聋的连发枪声后,上组撤退,公安局
提醒昆明出租房屋房东注意! 已经有人“不听劝”被拘留!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公安局
跑分!百万!!团灭!!!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局
昆明警方警察故事|“五味”茭菱
 9平方公里五大警区板块,公安局
昆明市公安局召开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推进会
6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昆明公安严查严打涉毒违法犯罪,抓获46人,缴毒13余千克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夏季公安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原标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支公安局
亲,咱家“上新”啦!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公安局
此战,必须打赢!
全省社会治安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以来,昆明市公安局以“荣誉之战”的决心态度,扎实推进资金预警劝阻工作,推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取得阶段性成效。5月份,昆明市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同比下降14.公安局
刚刚,昆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转眼2023年已过半,这半年,昆明公安牢记使命,公安局
扑倒毒贩的“拼命三娘”
初入警营,她以看似柔弱的身躯亲手抓捕毒贩,公安局
这些信息害人不浅!
为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关于社会治安大排查、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