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从四方面进一步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13.10.2014 10:5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修订出台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经省政府批准,从2014年9月20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配置标准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制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商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二是明确了配置标准是限制性标准。强调配置标准是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限制性标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经济、适用、低能耗产品。单位现有资产超过或低于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新标准配置。对暂无配置标准或特殊需要的国有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合理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三是明确了通用设备的配置标准。对各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按照单位编制人数、人员、职级、办公室和会议室间数等参数,明确设备的配置数量、设备价格、配置标准和使用年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标准配置设备。
四是明确了其他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明确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公务用车,办公通用软件,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强调专用设备配置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各领域特点和专业技术需要另行制定。
配置标准实施后,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特别是通用设备的配置有了新的配置标准,我省省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3.10.2014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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