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国办函〔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给予表扬,在2016年对这些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激励措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6年专项建设基金安排中对受表扬地区予以支持,由受表扬地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的具体项目,并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2016年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受表扬地区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资金,并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对受表扬地区调度资金,以提高地方库款保障水平。(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受表扬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等具体事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通知。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同做好激励措施的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40个市(州)、县(市、区)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21日
附件
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
40个市(州)、县(市、区)名单
一、20个市(州)
山西省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安徽省铜陵市
福建省三明市
山东省青岛市
河南省漯河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株洲市
广东省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安顺市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陕西省延安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二、20个县(市、区)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红桥区
河北省乐亭县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
上海市普陀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安徽省天长市
江西省武宁县
河南省长葛市
湖北省老河口市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璧山区
四川省天全县
贵州省兴义市
甘肃省庄浪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