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规: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资格认定

13.11.2015  00:26

    1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了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云南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对今后云南省自费留学服务机构的申办资格、条件等都作出相应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今后,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包括住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内的7项条件。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云南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应提交第七条中所列明的前六项材料(分支机构)以及总公司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取得《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在云南省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省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受理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备案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向申报机构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认定通知书”),认定通知书上注明“已通过”或“未通过”。

    同时,省教育厅表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接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理。(昆明日报 记者杨定嘉)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