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五个明确”实施内部联动监管健全违法失信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10.03.2016 10:15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健全违法失信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企业信用内部联动监管合力,近日,云南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内部联动监管健全违法失信企业信用约束机制的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实施内部联动监管,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以明确企业失信范围,健全失信约束措施,完善联动响应机制为工作目标,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内部联动监管制度,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以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严格执法为原则,依托工商业务一体化系统实现业务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网络监管、执法办案等业务相衔接的监管机制,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的限制或者禁入已有规定的,严格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三是明确联动监管对象。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其他应纳入内部联动监管的违法失信企业明确被列为联动监管对象。
四是明确联动监管措施。明确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企业登记、日常监管和荣誉评定等方面所受到的限制及相关监管措施。
五是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业务部门要不断推进信息平台整合,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提高失信联合惩戒水平,及时发布信用信息,提高信用约束机制的实际效能和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0.03.2016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