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28.05.2016  10:25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自愿参保的企业年金不同,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办法》指出,职业年金适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对于职业年金领取,《办法》指出,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以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办法》明确,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缴费,资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由专门机构投资运营;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记者 段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