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充分发动群众,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省公安厅制定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和其他涉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按照《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三、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从事涉恐活动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涉恐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禁车辆、船只非法营运。对非法运送他人前往边境地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六、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2014年6月4日
附件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它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群众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所属州(市)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