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出台《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问责事项审核的工作流程(试行)》(转自云南省纪委)

05.05.2016  10:27

为进一步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切实发挥执纪问责“咬耳扯袖”的警示效果,同时解决执纪问责中类似问题处理方式各异,处理程度轻重不同等问题。近日,云南省纪委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问责事项审核的工作流程(试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问责工作,用制度保障推进践行“四种形态”的规范化。

规范问责处理的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制定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现行规定,明确规定问责方式为十项,即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规范启动问责的依据。 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启动问责的依据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工作考核中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同时,明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对达不到党政纪处理的错误应提出问责建议。

规范问责审核的程序。 为达到统一执纪标准,平衡处理幅度的目的,明确规定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问责方式的不同,设置了两种审核程序。对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的事实、方式、适用条规进行审核,经集体审议后会签意见;对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适用一般程序,由执纪审理部门对问责事项证据材料、问责方式及适用条款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

规范协调沟通的机制。 为确保执纪问责证据完善,有效管控争议和分歧,明确规定问责事项审核过程中,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的,由承办部门补充调取相关材料;对定性、处理有分歧的,案件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应协商解决,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审理部门形成书面意见,交承办部门随同问责审查报告一同按程序报批。

问责审核的建立和规范,促使承办部门在开展执纪问责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提高证据意识,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规范收集证据;更加注重提高程序意识,严格依纪依规办理问事项;更加注重大局意识,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时,综合考虑处理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云南省纪委已审核完成问责事项37件,对4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党政问责,其中正厅级干部15人,副厅级干部20人,正处级干部5人,州(市)党委、政府3个,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