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纪委首发十五起违反《问责条例》典型案例
2016年08月04日13:29 来源: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者按】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在此之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推出“《问责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系列文章,首发典型案例故事对《问责条例》逐条进行解读,目前已推出五期,共披露15个典型案例。翻阅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其内容详实,特别是对一些案例细节的充分披露,是提醒,也是震慑,进一步发挥了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条例原文】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案例一:中央决策项目落地缓慢 河南问责9名“不担当”干部
为提高河南省伊洛河防护能力,中央下达补助资金1.5亿元,对其进行治理。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该项目本应于2015年完工,但督查发现,截至2015年5月,伊洛河宜阳、偃师、巩义段尚未开工建设。其中宜阳段2015年10月8日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15年11月,部分采砂企业还未撤离……
本是为民务实的政策,却硬生生被拖成了“挂在墙上的标语和口号”。对此河南省委高度重视,迅速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2015年10月10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处理结果:
3个县(市)水利部门对该工程重视不够,协调推进不力,工作效率不高,县(市)政府作为领导机关,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领导、协调、督查责任,导致该项目工程延误。为此,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阳县政府副县长王定泽、偃师市政府副市长赵颇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宜阳县水利局纪委书记李勋党内警告处分;偃师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效峰行政记过处分;巩义市伊洛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马鹏飞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阳县水利局原局长张午丙(副县级)、现任局长楚汉章、偃师市水利局局长高子炫行政警告处分;巩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王竹潭行政记过处分。
“如果认识到位,如果重视到位,如果担当到位,完全可以尽早开工,也完全可以按期完工……”一位被问责的干部表示。然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没有“如果”,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案例二: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不力 两乡党委书记被问责免职
“精准扶贫不能只是送点柴米油盐就完事。”2015年10月23日,西部某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扶贫移民部门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对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2名乡党委书记进行了问责处理,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两人免职,并予以通报。
县督查组督查时发现,二人对所肩负的职责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对精准扶贫工作宣传动员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清晰;两乡精准扶贫工作措施不明、推进不力;精准扶贫工作严重滞后,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中央决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对中央部署必须确保如期完成。对推进扶贫工作不力,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我们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该县纪委有关人员表示。
案例三:大气污染防治不力 8名县(市、区)主管领导被追责
点开石家庄市政府官方网站“中国石家庄”,在“公告公示”一栏里,醒目处可以看到每月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县(市)区情况通报。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治理大气污染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为甩掉“重污染城市”这顶“帽子”,石家庄市在加大通报力度之外,还出台相关制度强化问责,既问责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的直接责任人,又问责相关领导干部,以严格的责任追究,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实。
“石家庄市有关县(市、区)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2015年冬天,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石家庄市有关县(市、区)推进不力,被上级督导组点名通报。随后,该市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问题查实后,经石家庄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晋州市、灵寿县等县(市、区)的8名县(市、区)主管领导、5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教训深刻,触动很大。”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纷纷表示,要以这次问责为警示,强化责任意识,抓好整改,不断深化对大气污染问题的治理。
【条例原文】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案例一: 某国企30多家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相关领导干部被问责
“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有党员无组织,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和违规发展党员。”2015年7月至9月,中央巡视组对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专项巡视时,发现该企业下属某单位有60多名党员处于脱管状态。
其他所属单位怎么样?该企业党委举一反三,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有30多家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和脱管党员有120多名。
党的建设缺失,组织生活不健全,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被问责——2015年9月,该单位上级党委对存在“有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和违规发展党员”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对其提出严肃批评。该单位党委还在2015年11月召开党委会,对此事进行了通报,严肃有关纪律,每位党委委员作了检讨。目前,该企业已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党员脱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二:几家单位多名干部办公用房超标准,县委副书记等被问责
“原来想着顶多批评教育一下就过去了,没想到连县委副书记和县纪委副书记都受到了处分,真是动真格了。”一个县几家单位的多名干部违纪,县委副书记、县纪委副书记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这让该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受触动。
2015年春节前夕,为防“四风”反弹,甘肃省纪委在各地开展明察暗访。2月9日,工作人员敲开西和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吴晓宏的房门,一间宽敞的大办公室映入眼帘。
该办公室实测面积31.5平方米,属于超标准办公用房。
其实,西和县早在2013年9月,就开展了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当时吴晓宏从一间30余平方米的套房办公室搬进了一间面积约17平方米的办公室。然而9个月后,认为“风声已过”的吴晓宏,在没向主要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又搬进了这间31.5平方米的大办公室。
被清理后重新搬回超标准办公用房,这种现象在该县其他单位有没有?调查人员了解到,西和县疾控中心主任谢小虎也在清理办公用房后离开了50平方米的原办公室,可一年多以后又搬了回去,县农技中心主任陈永禄也存在类似违纪行为。而该县文化体育局为应付检查,将分别拥有25平方米办公室的四名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都谎报为12平方米。被下发通知要求整改后,只是在这4名干部的办公桌上加上其他职工的岗位牌,企图蒙混过关。
西和县纪委共发现该县多家单位7名干部存在办公用房超标问题,分别给予这7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相应处分。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西和县委副书记辛晓宏和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安文辉,作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对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覆盖面不广,对整改情况没有跟踪督查,没有及时发现瞒报、谎报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和批评教育不够。2015年5月,陇南市纪委对辛晓宏、安文辉进行问责,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收到举报却未如实报告组织,致有问题干部通过考察,县长被问责
2015年9月,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接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打来的电话。原来,上饶市正在酝酿万年县委常委补缺人选,向费长辉征求意见。费长辉认为,时任婺源县副县长宫海工作不错,能力较强,重用为县委常委合适。
在这之后,上饶市委考察组在婺源县找费长辉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宫海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反映。
未听到宫海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费长辉回答。然而,真实情况却不是这样。
2015年4月至10月,费长辉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来的举报电话,反映副县长宫海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费长辉都说,等他了解一下情况再说。事后,费长辉找宫海了解情况,宫海让其放心,称自己没有问题;费长辉又向婺源县常务副县长询问了这一情况,得到没有听到过相关反映的反馈。
费长辉在市委选拔任用宫海担任万年县委常委考察个别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收到的有关宫海生活作风方面的举报情况。宫海在受到重用后不久,便因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收到举报后并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导致存在问题的干部通过考察被重用,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让费长辉受到问责:2016年2月,经上饶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上饶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一: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青岛日报社原党委书记等被问责
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原党委书记蔡晓滨、原纪委书记官明亮或许没有想到,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因原单位多人违纪问题被青岛市委、市纪委追究纪律责任。
2015年9月以来,青岛日报社、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多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青岛日报社党委原副书记、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原总经理王海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名班子成员、19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个单位发生如此多严重违纪问题,暴露出的是日报社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蔡晓滨抓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不够,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
调查中还发现,有关人员在向王海涛行贿的同时,也曾向时任党委书记的蔡晓滨行贿。虽然蔡晓滨拒收,但作为党委书记并未能引起重视,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最终,蔡晓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日报社纪委未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尤其时任纪委书记官明亮对集团内部存在的请客送礼和公款宴请问题不管不问,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违纪违规问题的滋生蔓延,官明亮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215人收“红包”1966万,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被问责
2014年9月,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红十字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张建青,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杨文娟,因工作失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因何事失职竟使一单位党政负责人双双被处分?这还要从2004年的一个协议说起。2004年3月,青海红十字医院与某医药公司签订药房托管合作协议。协议是签订了,医院院长张建青和院党委书记杨文娟却忽视了对托管业务的监管,对医务人员也疏于教育和管理。
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省红十字医院近8成的医疗科室和215名医务人员收受某医药公司“红包”累计达1966余万元。36名医务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2名医务人员被予以批评教育,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人。
如此多的科室和医务人员违纪违法,涉及金额巨大。张建青、杨文娟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使医院蒙受了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两人也难逃其咎,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编造不实整改报告,欺骗组织,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等被问责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不整改,该问责的不问责,妄想蒙混过关。”原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等人因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
2013年4月,上海城建置业动用公款组织16人旅游三天。为应对组织调查,城建置业相关人员将公款旅游虚构成考察项目,并编造考察报告,统一口径欺骗组织。在2015年上海市委第二轮巡视中,第六巡视组发现这一问题并及时反馈问题线索。
对于巡视反馈意见,城建置业纪委敷衍塞责,并未深入调查进行整改,而是仅凭当事人说辞和事后编造的材料起草了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城建集团党委未经严格把关,就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
巡视整改是政治任务,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诫勉谈话。朱晨红作为城建集团纪委书记,轻信不实调查结果并上报,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城建置业党委书记、董事长裴建群,纪委书记张连凯等人也分别受到了处分。
【条例原文】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一:下属单位有人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 上级主管单位领导被问责
2014年4月,中部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某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据调查,任某不仅在公开场合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还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2015年5月,任某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但事情还没有画上句号。下属单位有人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上级主管单位领导难辞其咎。
该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其局党总支和纪检组本应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本系统作风纪律建设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责任”并没有履行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是没有维护好。
市交通运输局党总支书记闫某,作为交通运输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任某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及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闫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组长刘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诫勉谈话。上述三人分别被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案例二: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一单位七人被问责
“物价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2015年3月至5月,山东省冠县县委巡察组对县物价局开展了巡察,明确指出了该局存在的突出问题。
然而,该局党组并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经过省委巡视组抽查,问题最终暴露:该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181630元没有按要求清理。
巡视是政治巡视,巡视整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已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耿增军,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张远志、周春常,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保国、周君臣,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路晓林,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书光等7人不认真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性质严重。
违反廉洁纪律在先,之后更是维护组织纪律不力,最终自食其果,耿增军、张远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春常、张保国、周君臣、路晓林、朱书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所属多个派出所乱收费 公安局长被问责
曾经,河北省滦县公安局东安各庄、泡石淀派出所在辖区内企业审批、购买民爆物品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根据购买炸药数量,企业每年要向派出所交纳1.5-14万元的赞助费。然而,钱交了,却没有任何收据。
这还不是个例。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油榨派出所、杨柳庄派出所、九百户派出所、榛子镇派出所、雷庄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在向辖区内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审批、出售炸药、雷管过程中,将每吨炸药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规定的1200元,加价收取700元-1900元的服务费,将每支雷管的价格由物价部门规定的0.2元加价收取0.2元-0.95元的服务费。
无论是累计80.5万元的赞助费,还是累计119.49万元的服务费,派出所均未给企业开具任何收据,且违规存放于民警个人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保管,用于派出所办公经费等开支。
这些所谓“不成文的规定”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也违反了有关规定,放在账外保管,私设“小金库”,金额达199.99万元。
下属多个单位乱收费,作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的郑连江,对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工作管理和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上述8个派出所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因而被问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案例一:34名干部落马,党委纪委岂能履责不尽责
擅自将“获得部级奖励”“具有湖北销售经验”等作为加分项目列入评分细则,帮助供应商中标并收受贿赂;相关工作人员连续三年变卖获批的疫苗并将变卖款据为己有……2013年3月以来,湖北省畜牧兽医系统发生了一批违纪违法问题。34名干部因利用动物疫苗的招标采购、调配使用、资金监管等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而被查处,31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不严格、不系统,省委常委会的专题会议要求不严格落实……随着下属和畜牧兽医系统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时任省畜牧兽医局党委书记、局长万卫东,履责不认真、不扎实的问题一一暴露出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万卫东竟然从未召开过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对疫苗招标采购工作进行集体研究,致使少数工作人员直接决定和操纵评标结果并借此收受巨额贿赂;也未履行对动物疫苗及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万卫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荆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华中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第一书记职务,按照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兵,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现动物疫苗招标不透明问题时,虽然也提出过建议,但却没有坚持正确意见,事后也未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局机关和畜牧兽医系统资金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不扎实不到位,致使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王兵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任内8名党员领导干部落马 青海一市委书记被问责
格尔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伟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及价值47.61万元商铺两间;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清亮,任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4名行贿人1445万元;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方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从2014年12月起,格尔木市8名党员领导干部相继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
8名党员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而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王伟华、王清亮部分违纪行为、马刚的全部违纪行为,均发生在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李国忠、纪委书记史可庭任职期间。
“偶然”背后有“必然”。李国忠作为市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基本没有对班子成员王伟华、王清亮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和提醒,对重点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周方胜失察失教,且委以重任;未能扎紧制度的笼子,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导致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钻制度漏洞;用人失察失误,缺乏对德、廉方面的重视。史可庭作为格尔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干部以信任代替监督,该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置,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
青海省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蝇贪”被拍落,领导也挨板子
2015年12月,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农委党组书记、主任朱宏文,党组成员、原纪检组长董献民为他们的履责不力“买了单”。
农委原主任何开银,副主任周永寿、王立山、王庆,主任科员孙和滨等人在涉农项目资金申领、良种补贴发放、配方肥料发放等工作中挪用专项资金、受贿;农委渔业局长谢文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光明、水产站长王开扬等人受贿、挪用公款;市良种场、市棉种场非法买卖土地……2015年6月至11月,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纪委陆续查处了市农委系统21名党员干部系列窝案串案,其中正科级7人,副科级5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人,留党察看处分6人,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案金额427余万元。
被查处的21人中,有13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朱宏文任职期间;绝大多数发生在董献民任职期间。
作为市农委党委和纪委的“一把手”,朱宏文和董献民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条规、进行廉政教育流于形式;不经常查找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朱宏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到位,尤其对机关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董献民对农委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不到位,对机关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受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未得到有效查处。
2015年12月,朱宏文和董献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