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院原执行局局长郭晋跃受贿600万 判刑13年
红河州中院原执行局局长郭晋跃,任职期间多次收受当地拍卖公司行贿款达600多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而行贿方辩护人认为,该案中是法院工作人员索贿,行贿人有自首情节,应判无罪。
12月16日,玉溪市中院向红河州中院原执行局局长郭晋跃亲属送达了判决书,郭晋跃因被指控受贿61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2年,红河州中院原执行局局长换将,郭晋跃本人落马的消息传开。今年9月,红河州纪委通报: “据查,郭晋跃在担任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在法院判决执行标的拍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指定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多次收受相关拍卖公司法人贿赂达620多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昨天,红河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郭晋跃案中的行贿人——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及法人代表肖荣行贿一案。
事件
3人在办公室用计算器分钱
郭晋跃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做出如下陈述:“肖荣在每次拍卖之后,他都会根据业务的大小送钱给我,送我钱也是为了跟我们法院执行局搞好关系,讨好执行局,说白了也是讨好我。”
2011年5月3日,“泸西跃进煤矿”以1.9亿元的价格拍卖,瑞丰公司向买受方和红河州中院各收取了5%的佣金,共计900万元。
2013年7月19日,涉案人之一红河州执行局原综合科长贾邦强接受询问时说,“在这单业务拍卖结束后,在郭晋跃局长的办公室里,郭晋跃拿出计算器分这笔巨大佣金,我、肖荣和郭晋跃商量之后,每人分了300万元。”
郭晋跃以司法拍卖当做自己的摇钱树,随着他的落马,相继有其他的拍卖公司接受调查。可以查到的有红河州洪盛拍卖公司先后向郭晋跃行贿146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处缓刑。
肖荣称,在拍卖中,许多拍卖物相关手续不完善,需要执行局去帮忙办理。就拿跃进煤矿来说,采矿权证办理过程中,贾邦强收钱后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办证的事情,如果采矿权证没办下来,是拍卖不了的。
案发
执行局长被指控敛财614万
法院每年都有很多执行案子,有很多的房产和矿山企业需要拍卖,通过拍卖后才能分发给相关权益人,许多拍卖公司就靠拍卖这些标的物生存。每年,地方法院确定一次所辖地区拍卖企业入围,能否入围,在红河州范围内,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说了算。
郭晋跃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说,哪个拍卖公司要入围,都是他和副局长商量后就确定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尊重地方法院上报的名单,郭晋跃等人就利用这个机会敛财。
肖荣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郭晋跃,入围了委托拍卖企业。这当中,少不了金钱交易。
在司法拍卖中,定多少的佣金,法院也有一定的发言权,5%这个线,一般是拍卖公司收取拍卖佣金的最高值。红河州瑞丰公司自从承担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标的物期间,佣金一般都在5%。拿到佣金后,部分自然流进了郭晋跃的口袋。就这样,在郭晋跃担任执行局长的几年里,收受该拍卖公司好处费达614万元。
辩护
法院工作人员索贿 行贿方无罪
“郭晋跃等人是向公司索贿,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和法人代表应该被判无罪。”昨天,瑞丰公司和法人代表行贿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的代理人陈维镖做出无罪辩护。而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违法,量刑太轻。
此前,蒙自市人民法院对红河州瑞丰公司和法人代表行贿案开庭审理。一审查明,瑞丰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郭晋跃等人行贿共计7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收取佣金的规定,瑞丰公司收取的佣金过高,公司获得的1962.2万元属于不正当得利。
案发后,肖荣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肖荣归案后,向侦查机关退交143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9月17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肖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剩余的违法所得370多万元应该依法追缴。
一审判决后,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和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都对此案进行抗诉,红河州瑞丰拍卖公司随后也进行上诉。
在昨天的二审上,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称,一审判决遗漏了部分“已起诉并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瑞丰公司有的不正当利益为何没有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检察机关人认为肖荣自首情节不成立,一审量刑太轻。
红河州瑞丰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根据《拍卖法》规定,是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5%佣金的。在肖荣参与中院委托的3个拍卖中,都是合法的,其收入也是合法的。在多次行贿过程中,都是红河州中院的工作人员索贿。肖荣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自首情节。应该判决瑞丰公司和肖荣无罪。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完)(记者 王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