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文山州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
12月16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文山州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
彭辉,男,1964年生,云南砚山县人,原系文山州副州长,曾任文山州麻栗坡县县长、县委书记。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9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7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麻栗坡县政府实施中心城区改造,决定建设“大王岩广场”和“紫金广场”两个公益性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为麻栗坡县建设局。麻栗坡县政府决定在两个广场地下兴建商场,将地下商场卖给承建方用于抵扣工程款项。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时任麻栗坡县政府县长的彭辉在广场项目筹备建设过程中,擅自违反“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的规定,将两个项目交由其2名朋友挂靠的文山某建筑公司承建,并将两个广场的地下商场低价卖给该建筑公司。此过程中,彭辉还个人决定将建设两个广场的付款方式由承建单位全额垫资建设改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上述2个地下商场在交易过程中合计损失617.9501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彭辉滥用职权低价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611.22万元。2009年期间,时任文山州麻栗坡县委书记的彭辉,擅自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将麻栗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麻栗坡紫金钨业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中的49%的份额以5317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5家公司,其违规低价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611.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彭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违规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量刑。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彭辉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事实、证据、情节方面进行了辩护。在最后陈述时,彭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通讯员钟旭 岳万青)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