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局关于云南省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
(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告知申请者补正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发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三)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应当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
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五)自受理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云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以云南省的简称“滇”开始,后面跟七位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审核机关代码,由省粮食局统一规定(附件11),后三位为粮食收购者代码(参照云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第1-4位编码)。
例如:滇 0104 001
云南省简称 昆明市西山区 XX公司
三、行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
(一)延续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除向审核机关提交本办法“申请材料”中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审核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有效截止时间顺延三年;不予延续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见附件10),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附件7);
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审核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变更办理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三)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见附件10),注销其收购资格,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
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
3.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原则上按一正本一副本配套颁发。在实际审批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规模适当增加副本。增加副本的审批权限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决定2本以下的副本(即一正本三副本以内);增加副本3至5本要报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增加副本5本以上的需要由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粮食局审批。
(二)各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意了解和掌握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相关资料。省粮食局将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制定全省统一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核工作程序与文书》。
(三)本通知的内容只做为加强粮食行政内部管理工作使用。各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0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审批,按要求录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
(四)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条件要求,在三个月内对本地区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回收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书
6. 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书
7.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8.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
9.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11. 云南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第1-4位编码
云南省粮食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琼芳,0871-63611498)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
本机关现已收到您(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6.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行政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请在 日内补齐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经办人: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因为:
-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
申请的 行政许可,不在本机关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请转向 机关申请。
-
,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诉讼。
经办人: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5
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申请,并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颁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经办人: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6
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诉讼。
经办人: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7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许可字〔 〕第 号
粮食局:
我(单位)编号为 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因 ,发生如下变更,现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 。
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
×××许可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关于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之前,持原颁发的证书 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机关(印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9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因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10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许可字〔 〕第 号
:
年 月 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申请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查明,存在下列事实: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注销本机关 年 月 日授予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证件同时予以作废,许可证号 。 请你(单位)于 日内将行政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注意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