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2种重特大疾病年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2.09.2015  13:07

     全面取消重点救助对象起付线并减免住院押金

  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22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注意到,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城乡合并成一个统一制度。让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到同等待遇。《意见》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资金筹集上加大城乡统筹力度。科学制定、合理设置封顶线,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需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救助对象1年内可1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封顶线。

  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

  医疗救助是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见》在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上也有突破,主要是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提出各地要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对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25个边境县、市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经批准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合。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可依本人申请给予适当支持。

   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起付线

  “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起付线,并减免住院押金。”《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财政承受能力、贫困程度、个人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起付线,并减免住院押金;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年底前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意见》强调,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快“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系统数据统计、信息比对、资金监管等功能,做到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 “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与省级医疗救助平台的对接。

  此外,《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州市级统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资金保障。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本内容

  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内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救助范围 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栺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22个病种,各地可因地制宜增加1—2个本地特殊病种进行救助。(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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