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户籍改革实施意见 3种情况可在昆明落户
云南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来去自由 三种情况可在昆明主城区落户
昨日,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同时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
目标
放宽50万至100万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对户籍制度改革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是,要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型户籍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包含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等。
创新
明年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即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而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除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外,针对创新人口管理方面,意见也明确,省公安厅负责于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云南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措施
昆明自行制定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人口规模(三种情况可在昆明主城区落户):a.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b.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c.原户籍地不在昆明市主城区,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保障
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意见还提出,云南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所生子女等群体落户问题,消除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户口遗留问题。
同时,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等。
都市时报 记者 许孟婕
进一步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1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有效控制落户限制。
4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5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6 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7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8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