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积极支持老龄工作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省财政厅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切实把老龄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投入,努力保障全体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省老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健全。 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我省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10月份,全省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全面建立。截至目前,全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2641万人。其中,企业职工参保39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17万人,月人均养老金2182元;城乡居民参保2246万人,领取待遇人数473万人,月人均养老金80元。
二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我省出台了《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省级设立10.8亿元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带动各地和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建设了一大批种类多样、社会急需的养老服务设施。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19个、床位20455张,农村敬老院 663所、床位45515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46个、床位12540张,民办养老机构60个、床位14800张。与“十一五”末相比,全省社会养老总床位由44334张增加到近10万张,增长12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由9张增加到18张。
三是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明显改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逐步提高,个人自付部分进一步减少。稳步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实现了省内新农合信息网的互联互通和即时结算。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进一步加大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慢性病防治力度。目前,我省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1.44%。
四是老年优待政策覆盖面更加广泛。 目前,全省19.17万城市老年人和137.19万农村老年人按“应保尽保”政策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分别占城乡低保对象总数的19.17%和29.9%;全省20.17万农村五保老人中有3.9万人在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十二五”期间,全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每年都提高15%以上。全面建立了高龄老年人津(补)贴制度,目前,全省70万80—99岁的高龄老年人享受了月人均47元的保健补助,百岁老年人享受了月人均384元的长寿补助。绝大多数地方落实了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进公园、公厕、公共文化场所和各种服务优先优惠等优待政策。外埠老年人长期居住也可以享受公交免费,部分县(市、区)还将公交优待延伸到乡村。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设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772个、服务点5659个,依托村(居)委会和涉老机构组织设立联络员,广泛开展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等发放特别补助或奖励补助,缓解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困难。
五是老龄工作基础更加夯实。 自2007年起,省政府连续8年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全省20项重要工作或十件惠民实事内容,列入州市政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总结推广基层老年协会“七个一”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老年协会“百村建设”计划和农村幸福院建设等,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累计投入3.45亿元,资助全省近三分之一的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活动场所、购置设施设备。全省共建立老年大学165所、乡村两级老年学校2779所,仅各地老体协管理使用的老年体育活动中心(活动室、健身场地)就达3万多个;成立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1.8万多个,入会老年人290多万人。老年群众组织遍布城乡,已成为促进老有所乐、老有所学以及老年人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以及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