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定稿)

01.11.2016  00:09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及省第十次党代会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安发电〔2016〕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当前正值生产经营高峰期、建设施工黄金期、各行业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冲刺阶段,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又将于11月在昆明召开,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及省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等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突出。近期连续发生临沧市沧源县“10·21”较大道路交通、丽江市永胜县“10·24”较大道路交通、临沧市云县“10·24”大临铁路施工隧道坍顶等事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深刻领会抓好当前及省第十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紧紧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不放松,及时研究防控措施,狠抓具体工作落实,全力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扎实抓好重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重点行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对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力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厉追责等措施。

(一)煤矿行业:一是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盯守和关闭煤矿的巡查。严密关注煤炭价格变化,严格落实对9万吨/年以下停产整顿煤矿的专人盯守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关闭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死灰复燃、私挖盗采行为。二是加强对恢复生产煤矿的监管。对应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由市、县、乡分级进行重点监管。从11月1日开始,省安委办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12个产煤州(市)进行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督促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重点督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恢复生产煤矿是否按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是否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现象。三是持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明查暗访。从11月至12月底,省安委办继续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时、不定点的明查暗访,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并及时在媒体曝光。

(二)非煤矿山行业:一是开展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督查。11月20日前,省安委办组织对各地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各地要按照执法计划开展重点矿区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检查。二是强化对停产半停产矿山的安全监管。凡未经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停产矿山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按复产复工方案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三是严密防范中毒窒息、冒顶坍塌等事故。在生产地下矿山必须确保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露天矿山出现滑坡、坍塌、台阶开裂、高陡边坡等现象的,要立即组织避险并整改消除;尾矿库存在排洪系统不畅、坝体渗水(沼泽化)等现象的,一律停止排尾,停产整改。严禁矿山提升运输设备、排洪设施带病运行。四是开展与矿长谈心对话活动。11月至12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宣讲组分赴7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与矿长进行谈心对话,共同研究解决制约企业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谈心对话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油气输送管道行业:一是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搬迁工程专家检查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对25个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二是集中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督查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正在生产的10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库存量和流向登记情况;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随机抽查,对检查发现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一律予以取缔。各地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三是加快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工作。紧盯尚未完成整改的5处较大隐患和53处一般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加快整改进度,年内必须全面完成全省已查明的516处隐患的整改和验收工作。11月底前,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四)工贸行业:一是持续推进三个专项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三个专项治理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再次进行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年底前,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对重点州(市)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强化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登陆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完善基本信息,建立“一企一标准”,定期上报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年底前,各地要组织消防、商务、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对隐患问题突出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道路交通行业:针对四季度极端天气多和人流量、车流量大等特点,着力开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恶劣天气下道路通行安全管理、疏导管控和应急保障。以县乡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为抓手,以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交通流量大和交通秩序混乱路段为重点,突出抓好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安全隐患排查、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校车和危货运输车辆监管、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集中整治、农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农村劝导站及公路交叉路口“五小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11月份,由省安委办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六)建筑施工行业:一是立即开展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认真汲取“10·24”大临铁路施工隧道坍顶事故教训,11月15日前,各州市、各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组织对所有在建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责任清单,及时进行整改,加大问责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11月30日前,各地要将开展大检查情况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铁建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安全监管局。二是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资质挂靠、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三是积极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和对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积极创建“平安工地”。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工作

高度重视应急值班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党代会期间事故信息“零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省党代会期间,省安委办每天按照不低于15%  的比例对州(市)、县(市、区)安委办值班值守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适时组织现场检查,发现擅离职守、值班责任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准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按规定上报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科学有效处置。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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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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