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统一委托工作的通知
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统一委托
工作的通知
云国资统财〔2013〕288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年报审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维护出资人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省属企业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统一委托业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行统一委托制度。根据《云南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承担省属企业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范围(名单详见附件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统一委托制度,在省国资委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范围内选聘年报审计机构。
(二)全面实施统一委托办法。省属独资、控股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各级子企业年报审计业务,均纳入统一委托范围。
(三)规范主参审办法。1户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年报审计业务须由1家主审所承担。主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质量控制。需安排参审的,由主审所与企业协商,在中标的参审所范围内自行选择,但审计报告须由主审所出具并承担全部审计责任。
(四)严格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本轮年报审计入围有效期为5年,即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连续承担省属企业2014年-2018年的年报审计业务,有效期内,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更换已确定的审计机构,有效期满,将进行再次轮换。存在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必须轮换:
1.上一轮(2009年-2013年,下同)参与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审过某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年报审计的,本轮不得再主审上一轮委托过的企业年报审计业务。
2.上一轮参与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轮招标之前完成重组联合的,重组联合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本轮不得再主审上一轮委托过的企业年报审计业务。
3.上一轮参与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轮招标前已更名的,本轮不得再主审上一轮委托过的企业年报审计业务。
4.在上一轮委托期间未执行完五年连续年报审计期的,省属企业可选择是否延用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5.在本次招标结束后的本轮有效期内,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因重组联合,发生被审计单位与上一轮相同时,必须更换审计团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五)审计质量评价。每年年报审计结束后,省国资委将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招标评分重要依据。评价发现执业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服务能力及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承担省属企业年报审计业务资格。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所选主审所的审计能力和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资产规模和资质要求相适应。其中,有上市、拟上市或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子企业等的企业集团,应选择具备证券资质的主审所。
(二)审计费用承担。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具体金额由主审所与企业协商确定。
(三)主审所选聘程序。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年报审计统一委托工作要求拟定承担本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主审所,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其中:省属独资企业应将拟选聘的中介机构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确定,并由企业与主审所签订业务委托书;省属控股企业应将拟选聘的主审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由企业与主审所签订业务委托书。
(四)参审所选聘。需安排参审所的企业,由主审所与企业协商,在中标的参审所范围内选择,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各省属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委托机构,报省资委审核或备案,原则上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审计业务委托书签订工作。
(二)承担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主审所,须在年报审计工作进场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具体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省国资委。
联系人:夏丽坤 联系电话:0871-63605929
附件:1.省属企业2014年—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标中介机构
2.实行年报审计业务统一委托的省属企业名单
云南省国资委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