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环境监察支队召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培训会议

16.07.2015  12:33

2015年7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执行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为加强全市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6月26日,曲靖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培训工作会议。会议有三个议程,第一议程,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进行了动员讲话,围绕网格化管理、排污收费、信访工作、新环保法实施等环境监察重点提出了工作要求。第二议程,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传达2014年全省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汇审结果,就全市2014年排污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三议程,排污收费稽查科副科长详细解释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对2014年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2015年排污费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力推排污费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