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25.09.2015  10:2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近日,云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网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6个部分19项内容构成。《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是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指导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在《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同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把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另外,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把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实施意见》要求,为了解决好法律援助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依托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妇联等所设站点,健全一镇(街道)一站(工作站)、一村(社区)一点(便民服务点)、一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一员(联络员)工作机制;健全监狱、看守所、强戒所工作站,军人军属工作站,大、中、小学校工作站点,农民工工作站点,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实现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同时,构建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提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12348”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远程法律援助进家庭”、网络电视终端“法律援助户户通”平台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提高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一是要求严格执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细化受理、审查、指派等服务流程,完善受理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优化受理审查方式,缩短受理审查期限;完善和规范案件指派方式,合理指派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鼓励每个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案件比例。二是要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研究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三是要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通过探索案件办理质量包保、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等,不断创新指派方式。建立承办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诚信服务记录制度及退出机制,细化惩戒处罚依据,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和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一是省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二是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建设服务窗口(服务大厅),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信息对接平台。三是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认真实施好法律援助基层业务骨干3年轮训计划和边境地区人才扶持工程,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最后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项目,探索通过聘任、购买公益岗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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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健全体制机制,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竭动力,积极探索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服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地区差异进一步缩小,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基本实现法律援助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和“应援尽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积极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省司法厅负责)

(五)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以下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省司法厅负责)

(六)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援助工作力度。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体系,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七)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构建贫困少数民族、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儿童及贫困教师、学生等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贫弱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搭建“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等公共法律教育平台,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制度,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省司法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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