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法院首次宣判拒执罪 “坐牢”威慑力推动案件执结
“被告人马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昨日,寻甸县人民法院首次以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进行宣判。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其中“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没有指明“情节严重”是怎样一个程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拒执罪”准确的司法解释。
被告人马某在200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寻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原告医疗费7万余元。寻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庭长舒迎东介绍,到马某进监牢前,都没有把赔偿款交进来,2009年刑满释放后,他就采取逃避、敷衍的方式拒不赔付原告医疗费。直到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他才交了赔偿款。但距离履行赔偿义务已过8年,期间他建房买车,说明被告有赔偿能力但不赔偿。2016年1月,马某因“拒执罪”再次被刑事拘留,因履行了赔偿义务,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听到自己又要坐牢,马某才把赔偿款交进来,但法院不会因为交了款就结案。被告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样要被判刑。”舒迎东说,“坐牢”的威慑力推动案件执结,“拒执罪”有利于震摄那些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定量刑笼统待商讨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条明确在刑事处罚中,法定刑为两种(自由刑、财产刑)。舒迎东表示,从司法实践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商讨。一是刑期太低,在刑事审判中,罪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人偷了一千元被判刑,有人欠了七万元多年不执行判决而逍遥法外,这就让人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在此类犯罪处罚的立法设置上,没有分别案情,统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也有失公平之处。二是罚金不明,财产刑的适用,目的是犯罪人受到财产上的应得处罚,但《刑法》中也只是笼统作了处罚规定。
另外,在马某一案中,被告人是因为被执行期间建房买车,“明显”地证明自己有能力偿还,若是他不出现交易购买行为,“是否有执行”能力,很难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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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情节严重”?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明确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昆明日报 记者张星宇)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