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昌宁:无牌电瓶车撞人弃车逃逸交通民警“大海捞针”擒真凶
6月6日中午,家住昌宁县卡斯镇龙潭村的张某,通过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利用短信的方式告知肇事逃逸的严重性、法律后果及敦促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待了6月5日晚发生肇事逃逸的事实经过。
6月5日20时40分,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县城南门河头有一名老人被电瓶车撞伤,肇事者逃离了现场,已联系救护车,请交警出警处理。接到指令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并启动了交通肇事逃逸应急处置预案。
当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受伤的老人已被县医院的救护车接车,现场除了丢弃在路边的一辆无牌照电瓶车、路心上有一摊血迹、一条电瓶车倒地的刮擦痕迹及一群围观的群众外,没有任何线索。经民警向围观的群众了解,均称只看到是两名女子骑电瓶车,在撞伤老人后,弃车逃离了现场,因为天黑,骑车人和乘车人的体貌特征都没有看清。
经民警现场勘查、了解,丢弃在现场的电瓶车没有车牌,案发时也没有人看清肇事者面容,而医院传来消息,受伤的老人叫孙某,已经有76岁,头面部刮伤,全身多处骨折,伤情较为严重,这让办案民警更加心急如焚。肇事者到底是怀着怎样的心理逃离现场不顾及老人呢?为及时破案,办案民警只好将侦破案件的线索寄托在遗留在现场的电瓶车上,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电瓶车工具箱内有一个塑料袋子,袋子里有电瓶车的说明书、一张2013年10月29日的购车收据等杂物,中间还夹着一个像是用来装移动电话卡的小袋子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在袋子上贴着一张标签,上面写着一个为1357757XXXX的电话号码。随即,办案民警拨打了该号码,但显示已关机。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又通过电瓶车购车收据找到了销售商,但老板称因购车年代久远,加之购车只提供姓名,不登记身份证等祥细信息,所以也不清楚是谁购买的车。而视频监控调查组通过县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调取了案发经过,也截取了驾驶电瓶车女子的头像,但监控中只能看清该女子的大概轮廓,五官显得相当模糊。
在查几条线索都无结果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又再次拨打号码1357757XXXX,意外的发现该手机号码设有“来电秀”,手机屏幕上显示了一张女子的大头像。后经办案民警仔细比对,发现视频监控录像中显示的驾驶肇事电瓶车的女子相貌同“来电秀”上显示的大头像特征基本吻合,初步锁定1357757XXXX机主本人就是肇事者。但茫茫人海,要到哪里去寻找肇事者呢?办案民警根据所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驾驶电瓶车的女子从案发地南门河头往下走去,到清真街头坐了一辆载客三轮摩托车向兴宁街南方行驶,消失在监控中,而载客三轮摩托车的牌照、车辆特征也比较模糊。而在几分钟后,乘坐肇事电瓶车的女子也往南门河往下走去,消失在民警的视线中。她们到底去哪里了?她们到底是谁?
办案民警并未灰心气馁,而是努力的寻找案件突破口,此时已是6月6日凌晨零时许了,距离案发时间已是4个多小时,电脑前,办案民警在一遍遍的反反复复的查看监控录像,仔细查找对比录像中的每一个嫌疑迹象。突然,办案民警在录像中发现,驾驶电瓶车的女子在离开所乘坐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时,载客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衣服中间有一条明显的白色条纹。此时,办案民警意识到找到载客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也许就能知道该女子的下落了。于是,办案民警便在全城内寻找符合特征的载客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连夜排查了30多辆载客三轮摩托车后,民警终于在兴宁街建行门口找到了载过驾驶电瓶车肇事的女子的载客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经向载客三轮摩托车了解所载女乘客的体貌和穿着特征后,办案民警向田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查询暂住在县城关庙社区女性暂住人员。但办案民警从数百名女性暂住人口中,查到一个暂住在关庙社区蚂蚁堆的一出租房屋内的女子,与“来电秀”上显示大头像的女子的特征基本相似。于是,办案民警迅速赶到蚂蚁堆的出租房屋处查找这名女子,但令办案民警失望的是,出租房屋内没有人。经办案民警向附近的租房户及房东了解,他们也只知道租房人是一个女子,外号叫“大鱼头”,听说是卡斯镇人,具体叫什么名字他们也不清楚。为防该女子外逃,办案民警果断兵分三路,一组负责打印该女子的头像在县城各娱乐场所、宾馆查找;一组负责在出租房屋外蹲点守候,一组负责到卡斯镇一带查找外号叫“大鱼头”的女子。
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民警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走访、排查、调查,终于了解到在卡斯镇龙潭村有一个名叫张某的女子外号也叫“大鱼头”,体貌特征跟驾驶肇事电瓶车的女子基本相符。随即,办案民警再次拨打“大鱼头”的电话,但其电话还是处于关机状态,最后民警便以短信的方式将案情及事态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告知张某,让其赶紧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6月6日11时10分,肇事者张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向办案民警交待了案发经过:6月5日20时3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瓶车载着伙伴李某(女)沿县城右甸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0时36分,当车行驶至右甸南路南门河头时,因张某忙与乘载人李某说话思想不集中,而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孙某撞倒。后因害怕经济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而乘乱弃车逃离案发现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