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新申请社会组织 名称不得有"中国""云南"等字样

11.11.2015  13:05

  昨天,《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听证。管理办法就昆明市社会组织登记、组织建设、组织类别、培育扶持、监管、法律责任等问题逐条款进行明确,其中规定: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云南”等字样。

   昆明社会组织登记数4305个

  存在规模小、作用不明显等问题

  会上,昆明市民政局副局长马金华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进行了说明。近几年来,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方兴未艾,截至2015年6月30日,昆明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登记为4305个,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数969个、备案数2409个。

  目前,昆明市的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政社不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出台一个统一规范的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他表示,未来有了该管理办法作为依据,可以帮助昆明市社会组织解决“界定社会组织类别”、“规范登记”、“培育扶持”、“工作职责”、“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听证代表认为

  应明确如何打击非法组织

  管理办法就昆明市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人员和开办资金做了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而在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的外,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不过,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有代表提出,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合法的社会组织应该怎么办,而对于那些非法的社会组织,各部门应怎么予以打击,如何处罚,办法中并未提到。只有打击这些非法组织,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组织。(都市时报 记者王海涛)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