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器具公司擅用别人专利败诉后不停产 11次抗拒执法还放狗咬法官
向被执行人宣读执行文书
执法人员在查封仓库
“这个被执行人太顽固了,我们为执行这个案子,先后跑了11趟楚雄都没成功,好几次他们还放狼狗咬我们……”为执行这个本该在2013年底就完结的案子,4月10日,昆明中院组织100多名法官和法警第12次来到楚雄姚安,强行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进行清场,现场查封了厂房及机器设备,看到声势浩大的执行队伍,这次被执行人没敢以身抗法。
案情回溯
擅用他人专利,公司被判赔偿违约金800万
1999年,江西南昌人潘是云发明了“空气净化输液器”实用新型专利,并将该新型专利权授权给儿子潘自翔。
楚雄州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医用公司)与潘氏父子协商后,于2000年签订合同,约定以组建股份公司的形式来合作开发该专利。后因多方面原因,公司没能组建起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潘氏父子将其所属专利的使用权、收益权划归楚雄医用公司所有。
2008年,楚雄医用公司发现北京和天津的两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不仅使用了该专利,还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涉案发明专利号。楚雄医用公司遂向两家公司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但在交涉过程中发现,上述两公司是经专利发明人潘氏父子许可的。
2011年1月21日,楚雄医用公司起诉了两家公司,并将潘氏父子作为第三被告人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潘氏父子与楚雄医用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在合同规定的内容中,并没有许可楚雄医用公司独占许可实施专利的条款规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认为楚雄医用公司的权利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2月28日,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楚雄医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楚雄医用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经过省高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准许楚雄医用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到2013年11月2日,但到期后,一旦发现还在使用,将向潘氏父子支付800万元违约金。
眼看使用期限已过,可楚雄医用公司依旧在生产销售涉及该专利的产品,潘氏父子遂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