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规定 生态环境质量纳入县委书记政绩考核

19.06.2015  12:54

    给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打分数,分值高低直接决定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多少;将生态环境质量纳入县委书记政绩考核……这是云南省环保厅、财政厅共同出台《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中作出的规定,该办法明确云南将对全省129个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统一量化考核,督促基层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云南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办法规定,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三大类指标以及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20项细化指标。为平衡县域之间基础差异,考核轻现状而重变化,以变化情况为考核结果,只做纵向比较,不做横向比较。

    此外,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还引入“一票否决制”。如县域内发生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以及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等违法事件,将直接给予当年度考核结果变差的评价。

    考核结果将作为云南省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不仅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减少,县级政府还须提出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为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引导作用,云南省委组织部还在《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评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各地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之一,该指标占县委书记考核总分的8%。(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