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总工程师王正武受贿案,经昌宁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正武于2004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正武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