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08.06.2015  14:18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开局总体平稳,但下行压力较大。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结合玉溪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省政府《意见

  《意见》是省政府针对当前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出台的重要政策。《意见》中27条稳增长措施,含金量高,针对性、时效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强化与省级相关部门对接,用好稳增长各项政策,最大限度争取省级资金支持,为稳定工农业生产,加快产业发展,确保今年全市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全面落实“七位一体”重点项目市级领导联系制度、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公示制度,建立市级“四个一百”(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强化措施,实行项目管理月报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确保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55亿元、增长28%以上。抓紧设立“玉溪市中介超市”,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降低项目前期工作成本,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市级财政新增预算3亿元,加大基础设施与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超前谋划,用好年初预算安排各项扶持资金。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进度,发改部门5月底前下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20日前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5%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11月底前完成全年预算内专项资金拨付。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力做好向上争取政策、项目及资金工作,确保争取上级资金增长10%以上。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依据目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除国家禁止、限制和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土地供应、采购招标等方面设置门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梳理上报第一批示范项目,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交通设施、资源开发、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文体旅游、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进一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融资环境,研究制定激活内资政策措施,确保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抚仙湖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五、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全面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购机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各项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试点。加强烟叶收购价格放开后的扶持政策研究,确保收购烟叶157.1万担、实现烟农收入24亿元。安排600万元农业产业化、农业庄园及家庭农场发展扶持资金,通过贴息方式,撬动4—5亿元金融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增市级龙头企业5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个、家庭农场50个。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市级足额配套资金,打造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烟草产业办

  六、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落实好省政府要求,设立2.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对制造业中(除烟草外)年度销售收入排在行业前8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0%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3‰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30万元。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用户优先使用本地企业产品。对一般工商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供电局

  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认真贯彻《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玉发〔2014〕18号),实施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小型微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确保新增3户进入大企业行列、20户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小微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进行股权挂牌交易或发行债券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力争年内2户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8号),对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微型企业,给予3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认真落实我市加快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排300万元餐饮业发展资金,分别补助红塔区140万元、其他8县各2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年进出口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含4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县区,给予县区政府10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县区,给予县区政府5万元奖励。研究出台加快内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九、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出台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多种手段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政府增信、银行放大提供贷款方式,用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企业)建设、专业人才培训、集聚发展及中介机构引进培育等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在玉溪高新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加大用地支持,优先保障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地域特色产品和大宗商品网上交易,支持阿里巴巴搞好农村电子商务试点,建设特色中国玉溪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十、全力推动招商引资

  完善招商引资促进政策,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推进落实82个“七位一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年内储备投资亿元以上招商项目100个以上。实施精准招商、驻点招商,探索市场化招商,下半年组织开展“百户国企玉溪行”活动,年内完成驻点招商试点工作,力争对接洽谈、签约一批项目。落实重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

  牵头单位:市招商合作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准降息、完善和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相关政策,实现“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和增幅“两个不低于”,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和小微金融,加快推动市商业银行由地方性银行转型发展为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长效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协调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制定全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支持名单,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确保新增贷款80亿元。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企业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的积极作用。

  牵头单位:人行玉溪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玉溪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加快办理2015年新开工的市级重点项目用地手续,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增强项目用地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省级部分外,市、县(区)级部分暂不收缴。取消征地管理费。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创新供地模式,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鼓励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及2014年以前项目,属于上报省级审批的,应于5月底前完成审查上报。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十三、鼓励合理的住房需求

  鼓励对全市辖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含一、二手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包括增加面积、调整位置、旧房换新房、改善居住环境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自住性和改善性普通住房消费予以支持。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第一套房贷款已结清,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30%。各级地税部门要落实好个人购买住房满5年转让调整为满2年转让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鼓励房屋征收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货币化安置形式,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在对被征收人实现货币化安置后,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各县区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主体可购买收储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鼓励元江、澄江、峨山、华宁、易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到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县统筹,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安置房房源。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手续;自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积极支持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重点支持首套自住房贷款。通过提高住房贷款额度,将家庭户(夫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5万元。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至10个工作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盘活存量贷款资产、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提高到85%。对首次购买住房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并且无住房的职工,在抵押价值充足的条件下,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名下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该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尚未还清,名下有一套住房的家庭,按二套房办理,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六、打好交通建设“三年攻坚战

  全面完成晋红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管线改迁等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年内完成投资25亿元。澄呈高速、石红高速确保年内实现通车目标。6月底开工建设江通高速(江川大寨至通海秀水沟段),年内开工建设武定至易门高速公路(易门段),完成1000公里农村公路路面硬化任务。完成国道213线清水河至元江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澄江至江川、弥勒至玉溪、新平河口至元江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启动大开门至新平至水塘高速、澄江至华宁至通海高速等项目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十七、落实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认定和缓缴申请审批由人社、财政、地税部门负责,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满时一次性缴清。认真执行省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充分利用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有利条件,推进创业孵化场所建设,为创业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免租金免收费或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场地和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创业扶持。开展市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工作,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对年内达到创建标准的市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每个补助100万元,并积极推荐参加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评审。打造2个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贴,并积极推荐参加省级众创空间评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九、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下放和监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年底全部取消和调整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抓紧落实国有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完成6个省级工业园区实体化改革任务,以改革红利释放发展活力。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对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事项进行自查,妥善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十、加大督查问效力度

  各牵头及配合单位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针对目前经济运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应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要对任务分解的各项工作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市直配合单位要将本部门承担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报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每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形成专报。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自查和实地督查相结合、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因工作推诿、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履职不到位影响工作推进,配合落实单位不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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