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公安局高新分局窝案 原局长两副局长一出纳被一锅端
6月8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玉溪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原局长、两名副局长及出纳合伙贪污公款106万余元,每人各分得赃款26万余元。法庭上,两名副局长和出纳对贪污的事没有异议,原局长张家宏说:“我是被副局长诬告的,因为曾经举报过他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他被玉溪市公安局纪委处理过。”
指控 4人贪污公款106万余元
玉溪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家宏利用担任玉溪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高新分局副局长李有能、陈亮以及高新分局出纳蔡丽媛,以支付侦办毒品案件使用经费和支付线人费的名义,先后从高新分局基本账户上套取办案补助经费共计276万余元,以蔡丽媛的名义存入银行,将其中本金和利息106万余元予以侵吞,张家宏、李有能、陈亮、蔡丽媛各侵吞2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法庭上,张家宏说:“我们在办理涉烟和毒品案件,需要向线人给予奖励的,这些只有存在个人名下,才方便给线人发奖励,否则不会有线人给我们提供这些线索的。”
供述 离任局长指挥手下分钱
根据陈亮的供述,2014年1月6日,他和蔡丽媛二人当天从银行回到高新分局后,就提着钱去了张家宏的办公室,后来陈亮只拿走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钱。
蔡丽媛的供述却完全不同:她和陈亮回到高新分局之后,就把钱提到自己的办公室保管,是陈亮找到蔡丽媛,告知她张家宏安排每个人从50万元的本金中拿7万元。于是,蔡丽媛把张家宏和陈亮分到的钱交给了陈亮,由陈亮转交给张家宏,并叫李有能到她的办公室拿走了他的那份钱。
法庭审理中,李有能的供述是,他们4个人开会时,自己接电话出去了,没有听到分钱的安排。之后过了一天,陈亮叫他去办公室,拿了8万余元。
针对各被告人的供述,张家宏的辩护人、著名律师马军说:2013年12月30日,玉溪市组织部门下发任免文件,张家宏从12月30日起,不再担任高新分局局长的职务,调任峨山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他不可能再安排高新分局副局长的工作。另外,3被告人都说张家宏是在高新分局办公室分钱,为何不调取高新分局的监控录像?
不过,根据高新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监控录像1个月后就被覆盖了。
喊冤 局长称离任后被副局长“栽赃”
法庭上,张家宏喊冤:“我是被陈亮诬告的,指控3次分钱,我已经不是高新分局局长了,李有能、陈亮等人不可能会听从我的命令,我是无罪的。”
在张家宏看来,自己被诬告是因为曾举报陈亮和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今年6月4日,玉溪市公安局纪委向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书面情况说明:
2011年3月7日,玉溪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局长张家宏到玉溪市公安局纪委反映,3月3日晚,高新分局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时,由于分局民警陈亮(时任高新分局办公室主任)同犯罪嫌疑人付某在一起吃饭,分局通知陈亮外出办案。因陈亮中途离开饭局引起付某警觉,致使分局当晚未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付某。3月5日,陈亮及时向分局领导作出汇报,并且主动请求亲自将付某抓获归案。目前,付某非法经营案件已经圆满告破,案件正在办理中。
2011年3月5日,付某在曲靖再次非法贩运烟叶时,经玉溪市高新分局精心组织将其抓获。2011年3月11日,玉溪市公安局纪委调查人员在红塔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付某,其不承认陈亮向他说过工作上的事。
玉溪市公安局纪委通过调查,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陈亮向犯罪嫌疑人付某通风报信。但由于付某多次非法贩运烟叶,被处理打击过,反侦查意识较强,只要付某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前与陈亮有接触或者电话联系后,付某就取消贩运烟叶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侦办案件工作带来影响。2011年3月18日, 玉溪市公安局纪委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规定,由玉溪市公安局纪委对陈亮进行了诫免谈话,并由陈亮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高新分局民警大会上进行检讨。
公诉人认为:陈亮是否存在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与张家宏是否存在贪污没有关系。况且玉溪市公安局纪委证实了,没有证据证实陈亮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证据,只是对陈亮进行诫免谈话。
整个法庭审理中,除了张家宏说自己被诬告外,其余3被告人(均被取保受审)都承认了贪污的事实,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春城晚报 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