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光明专论】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一重大判断,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至关重要的,就是要牢牢把握、深刻理解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根本点,从而最大限度凝聚起全党上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智慧和力量。
一、领导干部肩负着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职责
把领导干部定位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是由他们承担的特殊的政治社会角色决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政治精英,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这个群体人数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
从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比较视野中看,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所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同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也不同于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后发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而是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推进方式。这种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一方面靠的是党和政府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和自觉,另一方面靠的是对于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的满足和回应,前者来自于由各级领导干部组成的政治精英群体对于法治建设的认知和理解,后者来自于因这些认知和理解而来的决策和行动,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合力”。而领导干部正是使得二者共同形成“合力”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探索、开拓和奋进,他们的经验、智慧和创造开创并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大工程。
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靠的是由党的指导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构成的政策决策的正确指引作用,靠的是由广大党员干部的引领带动作用。这两种要素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重点是怎样把这一宏伟蓝图落到实处,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行动,这就必须依靠广大党员干部齐心协力的共同行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就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法治蓝图中的职责和重要性。
二、领导干部是党经受法治“大考”的关键群体
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场“大考”。我们党能否严守法治原则,一切依法办事,努力用法治建设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认可的答卷,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这群重点班“考生”的考试成绩如何。
我们必须看到,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无不凝聚着各级领导干部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他们的共识和集体行动对此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和贡献。改革开放之初,他们在“文革”中的切身体会,构成了加强法治的原初信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在工作中感受到的法治的必要性,构成了加强法治的强大动力;全面深化改革条件下,他们对于加强法治的共识,构成了加强法治须臾不可离的信心决心。这确凿无疑地证明我们党已经向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了出色的法治答卷,并将能够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然而也应当看到,在用法治建设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认可的答卷上,一些领导干部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甚至完全没有做出准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一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大搞人治;执法不严,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从近期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看,一些领导干部对法纪的漠视和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程度,教训极为深刻。如此下去,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所以我们说,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既从大多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我们党的优点,又从少数领导干部身上看我们党的缺点。如果少数领导干部游离于法律之外,逍遥于法律之上,哪怕是极少数,也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致命破坏作用,严重拉低我们党的法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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