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最高可罚千元
烟台市政府日前发布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引起关注。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了解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要罚款200元到1000元。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限放烟花爆竹,意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市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我市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的是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市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如下。芝罘区:全境。福山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牟平经济开发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境。
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此外,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安提醒:燃放烟花爆竹要文明安全
春节临近,为防止燃放事故发生,我市公安部门提醒广大群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牢记以下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五、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六、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YMG记者 姜春康 通讯员 孙永祝)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