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1257号
第44号
《普洱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普洱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等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深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切实加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单位车辆、职工私家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员,专门负责所属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教育管理,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部署要求传达到所属驾驶人。
第六条 各县(区)应当在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下设分会,拥有10辆以上私家车的单位可以纳入分会管理,并将私家车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强化社会车辆及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会、社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社区管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辖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纳入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对本系统、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将安全措施分解细化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管理职责、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驾驶人。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责任、校园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学校(幼儿园)、每个班级、每个学生家长。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车辆调度使用和维修保养、专项检查、年度交通安全考核奖惩等制度,对车辆使用、日常维护、调度安排、停放管理、维修保养,驾驶人管理、安全文明教育、年度考核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的流程,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数量,合理安排交通安全经费,用于交通安全管理设备购置、维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奖励等专项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全力提升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水平。
(一)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入使用车载卫星定位、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加大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力度。
(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和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长途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不断加大道路危害识别及安全语音提示等先进科技管理装备的投入使用,做到对危险点段的语音预警、超速报警、分段限速提示、安全信息提示,切实加强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行车安全风险预控。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驾驶人、干部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五月交通安全宣传月的宣传,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重大节庆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推动驾驶人、干部职工做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带头人。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干部、驾驶人、职工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通报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认真分析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在召开校会、班会期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第六章 监管督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一)落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管理制度 。 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性能状况分析,按照不满1年、1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四个年限基段,建立车辆安全寿命周期管理档案,分类进行大修、小修及保养,并明确专人对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拟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到专业修理厂进行全面的检查,所有运营车辆应当每月到修理厂进行一次月度安全检查。
(四)落实驾驶人招聘制度。严把驾驶人招聘质量关,为单位提供高素质的驾驶队伍。
(五)落实车辆及驾驶人调度使用制度。有车单位严格执行长途用车审批、安全提示制度,及时掌握驾驶人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无车单位应当向合法租车公司(行)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并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领导审核后签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当确保用车安全。
(六)落实专兼职驾驶人培训制度。对专(兼)职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意识和岗位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落实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校车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落实驾驶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带车领导、带车负责人应当对行车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车载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监管制度。实行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及时发送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到位。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逐步落实。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制度,检查责任、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二)其他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本单位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干部或专(兼)职安全员、驾驶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公安、交运等职能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履行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二)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干管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曝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县(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3月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