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制委与法工委和内司工委的区别

16.03.2016  14:50
      最近,临沧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委)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内司工委)都同属人大工作机构,都冠名为“委员会”,但机构并不重合,职责也不重叠,三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机构性质不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工作机构 。
 
    临沧撤地设市前,原临沧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撤地设市后,市人大一直未设专门委员会。
 
    临沧市委批准设立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后,2016年2月21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是我市首个专门委员会,也是目前唯一的专门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等就是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
 
    由于三者的性质不同,机构名称和层次等也不同。法制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机构,全称是“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而法工委和内司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它们的全称分别为“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法制委的层次高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内司工委。而法工委和内司工委层次一样,都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也不同,法制委的领导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而法工委和内司工委的领导叫主任、副主任。

    二、产生方式不同

    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同级人大代表;

    第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主席团提名;

    第三,必须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只能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53条只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规定,并没有对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如何产生做出规定。也没有对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选的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但根据这条法律条款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既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因此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领导和委员应由常委会决定,并且不一定非是人大代表。
 
    另外,《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5条第(3)项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
 
    市人大法制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不局限于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即可。当然,法制委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法工委和内司工委的职务。
 
    三、职责职权不同
 
    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此可以看出,各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议案权,有审议并提出报告权,而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对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做出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不具有这些职权,只能按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应的一些参谋、助手和协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换言之,法制委有提出议案的权利,而法工委和内司工委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利。
 
    现行的立法法赋予了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市人大法制委的设立是我市依法治市重要的里程碑。
 
    市人大法制委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工作。在立法方面,对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提请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市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就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等。
 
    法制委的主要职能是“议事”,主要负责统一审议,重点研究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即便以后,市人大再设立其它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案,并向法制委提出意见。而法制委仍然要承担对所有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的工作,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以确保法制统一。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职能是“办事”。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项目的征集、立项初审和协调汇总工作,为主任会议代拟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根据常委会、专委会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稿、表决建议稿;负责承办立法解释案的受理、草案起草、公布和法规解答工作;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的职能也是办事。从其名称就可以看出,它主要是负责司法工作方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为: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政法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检查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宪法、法律和市人大有关政法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对政法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政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等。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没有设立内司工委的地方,把这些业务归并到法工委。
 
    四、领导体制不同

    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跟市人大常委会一样同属于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又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因是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只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另外,市人大法制委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内司工委是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法制委要加强对法工委和内司工委的指导,既要职责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和监督工作。
 
    总之,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区分出法制委与法工委和内司工委三个“委员会”。在人大机构名称中,“委员会”之前加“工作”二字的,就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加“工作”二字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