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葆洱海清澈
□ 见习记者 杨若兰
10月24日16时30分,将近日落时分,洱海才村码头,游客们已踏上归途,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渔政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的巡逻车从驻地驶出,开始又一轮的忙碌。
“虽然现在是开海时节,渔民可以正常在洱海里捕鱼,但电鱼、岸滩拉网、无证捕鱼等非法捕捞现象仍时有发生。所以,我们时刻也不敢放松警惕,不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在海上和陆地分别开展巡逻。”中队长杨萍介绍,渔政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管辖区域为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四个乡镇的洱海湖区,平时执勤除了负责渔政执法,还兼顾检查环湖村落是否有占滩占湖、污水直排洱海等违法行为,对群众作洱海保护宣传。
执勤任务比以前多了,队员们工作热情却并未减退。杨萍称,随着新修订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如今队员们外出执法不再是“孤军作战”。“新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州、县市、乡、村对洱海的保护职责,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问题,往往能获得沿湖乡镇、村庄的支持。另一方面,新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最高处罚可达50万元,违法成本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给我们的管理提供了很大帮助。”
杨萍所讲述的只是法律法规助力我州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的一个缩影。早在1988年,我州就已出台《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多年来一直严格遵守,结合实际情况几经修改,2014年6月1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将洱海保护管理的范围从湖区扩展到整个径流区,面积由252.1平方公里扩大到2565平方公里、16个乡镇。就入湖河流保护、船舶管理、码头建设、渔业生产、旅游经营活动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和规范,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责任落实,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我州依法治海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新修订《条例》的施行,我州不断完善工作领导体系,确保依法治海落到实处:一是在大理市成立了以大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洱海综合治理保护工作组,统筹协调洱海保护治理工作;二是在洱海流域11个乡镇各增设1名专职副乡镇长负责辖区内洱海流域保护工作;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大理市洱海综合执法大队,在大理市法院增设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大理市公安局洱海派出所加挂市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治安大队牌子,在洱海流域各乡镇成立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治安中队。
划定洱海1966米(85高程)界桩范围线、界桩外15米的湖滨带保护范围线、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的禁建线三条生态红线。不断加大洱海流域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洱海违法违规行为:今年1月以来,共查处侵占滩地违法行为68起,清退滩地面积8174.3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417平方米;封堵排污口480个,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案件66起,整治环洱海违法排污行为242起;洱海封湖禁渔期间没收违法捕鱼船只267艘,没收违法捕鱼工具5591件,罚款26900元。
启动实施洱海保护宣传教育七大工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编印新《条例》两万册,编撰发放《洱海保护法律法规常识》和宣传画,全方位向群众普及洱海保护法律知识。编写了以洱海保护为重点的地方环保教材,在全州1008所小学、196所中学组织60万名学生开展洱海保护治理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子屏、文艺队等传播媒介广泛向民众宣传环保知识,开展“洱海保护宣讲活动”、“保护洱海·巾帼行动”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以“洱海保护月”为契机,持续深入展开“三清洁”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带动全民参与洱海保护治理。
随着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措施不断完善,通过依法治海、科学管理、全民参与,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洱海水质明显改善,“十二五以来”洱海水质已累计有22个月达到Ⅱ类,超过“十一五”期间Ⅱ类水质标准月份总数1个月。流域生态系统进一步得到恢复,洱海沉水植物生物量由2006年的16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19万吨,洱海水生植物渐渐恢复达35种,湖内已绝迹多年的洱海土著螺蛳、圆背角无齿蚌、云南裂腹鱼和灰裂腹鱼、中华鰟鮍等物种又重新出现。
采访即将结束时,在洱海保护治理执法岗位上工作了二十多年的杨萍高兴地对记者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内涵、新的动力,我们将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治海、依法行政,永葆洱海清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