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龙受贿案获刑九年

02.11.2015  17:50

      保山市昌宁县教育局学校建设办公室原主任李光龙受贿案,经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光龙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光龙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