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昆明小学及幼儿园要建学生上下学交接制度
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任骥远/摄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任骥远 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学校安全责任、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对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条例》中所指的学校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
其中,对于学校安全责任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条例》指出: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治拥挤踩踏;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安全保卫方面,《条例》明确,学校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等管理制度;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
《条例》对于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中应负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条例》强调,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行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已发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不得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等,对实施上述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为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昆明实际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名词解释】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截至2015年底,昆明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493所,在校学生118.52万人、教职工8.5万人、专任教师6.82万人。学校安全工作呈现出点多、面广、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的特点,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职责划分】
学校职责
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防器材;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安防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校或擅自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教职工职责
依法教育、管理、保护学生,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异常,应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向学校报告;
对学生隐私给予保密。
学生职责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行为;
发现有危害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行为的,及时向学校报告;
需提前离校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应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学校指定人员同意。
监护人职责
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应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学校;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应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延报;
及时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扰。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非法限制上述人员人身自由;
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围堵学校或在学校及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在学校停放遗体。
【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对其维护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止;
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2、学校行为有过错而应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自杀、自伤;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意外伤害;
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已尽职、行为无不当而不担责的人身伤害事故:
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
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
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