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省餐馆禁设最低消费 投诉可拨打电话12312
自本月起施行的《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给最低消费关上了大门。《办法》第14条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市民在就餐中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2举报电话投诉。
《办法》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地方特色餐饮、民族餐饮、小吃、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对于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要求建立相应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外送的产品必须在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加工,并按规定留样备查;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
此外,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办法》对餐饮业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餐饮经营者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宣传、推广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理念。并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可对节约用餐消费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餐馆、酒店设置最低消费此前一直是餐饮行业顽疾,饱受诟病。《办法》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办法》要求餐饮经营者建立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李丹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