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户籍制度改革提档加速
曲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015年12月18日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了《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曲靖市公安局印发了实施细则,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我市的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的,改革内容在充分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进行了一些调整,实现了七个突破和五个完善,凸显了七大“亮点”, 并就教育、土地、社保、卫生、计生、住房等相关领域的改革、组织领导、工作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个突破: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所有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都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二是突破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公民实际居住在有房管部门备案手续的出租房内半年以上,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出租房地申请落户;四是突破回原籍农村落户限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在原籍还有土地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以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六是突破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限制。户籍为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父母户籍所在地;七是突破特殊群体的落户限制。对长期以来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未落户的人员,可按规定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五个完善: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二是完善集体户的管理制度。在每个社区(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专门解决辖区内经商、务工和租房人员及其家属的落户问题,并将已落户人员纳入日常社会服务管理;三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将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它街道、乡镇居住三十日以上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享受当地市民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四是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五是完善户口迁移落户审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户口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手续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可直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七大“亮点”:一是彻底荡平城镇落户门槛。在全市所有城市、县城镇、街道、乡镇,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其中一个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都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而在其它许多地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方可落户。二是彻底解除户口登记羁绊。为了有效解决一些地方私设政策,限制公民落户或牵制、干预公安机关依法为群众登记户口的情况,明确规定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现役军人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任何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设“门槛”限制落户。只要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办理。三是彻底解除租房落户障碍。为了有效解决房东不同意,承租人就不能落户的难题,我市明确规定,每个社区(村、居委会)都应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专门解决辖区内租房人员及其家属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将已落户人员纳入日常社会服务管理。四是促进各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为了促进教育、人社、民政、城建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规定各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证明。五是彻底理顺办理户口程序。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为群众办理落户手续时,必须先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的意见,一些基层组织就借机私设门槛,让一些符合落户条件的群众长期无法落户,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政群关系。为此,我市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户口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手续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不需征求任何部门的意见,可直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当事人凭《居民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到现驻地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各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的社会服务管理,并严禁非法收取有关费用。”六是全面解决户口遗留问题。针对一些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市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违反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领(抱、捡)养等长期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对弃婴的落户,省公安厅规定要超过14周岁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才可以落户。我市考虑到小孩的教育等问题,从人性化出发,放宽到了5周岁。七是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本县(市、区)范围内跨乡镇区域的流动人口不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使得这些人员不能在暂住地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群众意见较大。为此,我市把这部分人也纳入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并明确了持《居住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和需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