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曲靖市“3.13特大地沟油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备受关注的曲靖市“3·13特大地沟油案”于2013年3月20日——3月26日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行贿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对被告单位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建国、吴庆伟等15人提起公诉。省检察院公诉三处袁晓渝处长、市院王江华检察长、叶敬东副检察长亲临法庭进行观摩指导。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及全市各区县院公诉科、未检科科长及十佳公诉人共计90余人现场观摩本案庭审的全过程。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国、吴庆伟于1999年在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村成立了云南建发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油脂公司)。经营期间,丰瑞油脂公司购进由动物边角废料提炼的毛猪油、毛鱼油等地沟油作为原料,添加白土、碱等辅料后加工成“吉象”牌食用猪油在市场上销售。2010年5月,丰瑞油脂公司出资,在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成立了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丰瑞粮油公司)。在丰瑞粮油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丰瑞油脂公司将生产全部转移到丰瑞粮油公司,购进地沟油生产成“吉象”牌食用猪油予以销售。从2002年至2012年的十年间,丰瑞油脂公司和丰瑞粮油公司分别从云南、四川、山东、江苏、天津等地购进地沟油共计32280.08吨,生产后销售到我省大理、丽江、红河、西双版纳、普洱、楚雄、迪庆、保山、个旧等地。
案发后,依法扣押生产食用油的原料油728.63吨,扣押待包装的食用油470.48吨,扣押召回的“吉象”牌食用猪油234.63吨。
此外,2011年9月,昆明市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丰瑞粮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2000多吨油脂外包装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供货方资质等问题。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后,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141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丰瑞油脂公司副董事长吴庆伟为减轻处罚,从公司财务处领取款项后分别向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赛某(已判刑)和副局长韩某某(已判刑)行贿,送给赛某人民币10万元,韩某某人民币3万元。赛韩二人遂私自决定减轻对丰瑞粮油公司的处罚决定,在收取20万元罚款后,未实际销毁该批原料。 本案被告人吴云飞被抓获后,2012年3月18日凌晨,曲靖市公安局民警在对吴云飞进行讯问时,吴云飞趁民警不备,用水杯砸伤办案民警金某某头部,并用拳脚攻击民警俞某某,致二民警轻微伤。
历时五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将全案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四名公诉人与十五名被告人和二十六名辩护人对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激烈的辩论。因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庭审结束后,为及时梳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提高曲靖市公诉工作水平,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7日组织召开了“云南最大地沟油案”庭审总结会。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江华,副检察长叶敬东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王江华代检察长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总结发言和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后,他强调指出,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要做到“指控有力、监督到位”,特别是要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和对庭审的监督。要求全市公诉干警要牢固树立学习意识、证据意识、实践意识和总结意识。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全体干警、各区县院部分公诉干警和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会议。本案承办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干警、各区县院参加庭审观摩的干警代表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总结发言。参会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对庭审中公诉人的出庭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进一步做好公诉工作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被告人
旁听席
总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