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局妥善处理一起因计量器具引发的消费投诉

13.03.2017  14:01
      2月17日晋宁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一起因计量器具引发的消费投诉。       投诉方孙某在昆玉高速某加油站加油(同样价格、同样金额当天加油量比往常少了30升左右),孙某认为加油机计量不准,要求解决,加油站提供了计量检定证书认为加油机计量没有问题,因为该加油机在计量检定周期内。执法人员现场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共识。双方约定请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该加油机进行检定,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批示现场对该加油机进行封存。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工作人员、加油站代表杨某、投诉方孙某未到现场(我局执法人员2月23日和孙某联系孙某人在北京拉货,无法到现场) 现场解封加油机,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工作人员对该加油机进行检定。3月7日,我局收到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该加油机的仲裁检定证书,仲裁检定结论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电话回复投诉方孙某,告知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加油站的仲裁检定情况,孙某认可仲裁检定结论,对晋宁区市管局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及服务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