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晋宁县林业局原局长雷某涉嫌受贿及挪用公款罪受审

29.01.2016  10:24

    利用职务便利,晋宁县二街镇原镇长、晋宁县林业局原局长雷某,被指控违规支付项目资金,提前回购项目,帮工程老板回笼周转资金,任职期间,收受贿赂款。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其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办公室里收茶叶 藏着现金

    46岁的雷某,曾历任晋宁县二街镇镇长、晋宁县林业局局长(正科级)。

    雷某的“问题”,与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邵某有着莫大的关系。

    2010年,晋宁县二街镇翻水洞至集镇的道路BT建设工程招标,邵某和合伙人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实际承接了该工程的建设。

    而雷某当时正任职晋宁县二街镇镇长,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中主要负责筹集回购项目资金和协调工业园区资金到位问题。对于该项目上,作为镇长的雷某,有权筹集资金,并有决定拨款的权力。

    该工程是由项目的承包方垫资建设,再由二街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集资回购该项目。在这个过程中,雷某则利用担任二街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提前支付给邵某工程项目资金以及提前回购项目,以使邵某尽快回笼资金。

    “2010年初,邵某将40万现金交给了我,我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当时时任晋宁县副县长的张某(另案处理),我从中分得15万元。”在公诉机关出示的材料中,雷某说。2011年,雷某又再次收到邵某送的现金15万元,其中雷某分得5万元。

    苑某是云南某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老总,2010年3月底,苑某准备到二街镇创办一间橡胶厂,根据相关规定,苑某和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

    之后在现场规划划线过程中,苑某想要增加土地使用面积,便找到当时任二街镇镇长雷某寻求帮助,而雷某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苑某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增加了土地使用面积12亩。

    “2010年4月的一天下午,他来到我办公室,提着一个袋子,上面好像是装着两饼茶叶,叫我转交给我的上司张某,里面还有包裹着的东西,我的上司打开之后,分了7.5万给我,只是叫我转交。”庭审中,雷某称。

    3年春节连收3个“大红包

    2012年,雷某调到晋宁县林业局,先后担任副局长、局长。早在两年前,绿化工程老板王某和雷某就相识,在雷某调任晋宁县林业局局长后,两人的关系也更近了一步。

    2013年至2015年的每年春节,王某都会约雷某出来“拜年”,并附送一个装有3万元的“大红包”。

    对于送钱的原因,王某在笔录中称:“是想在工程验收后,找雷某拨款的时候,不要为难我,同时也感谢他(雷某)介绍绿化项目信息给我。

    任职期间,雷某将晋宁县采区植被恢复项目、异地造林项目、其他单位的移植等项目都介绍给了王某,在雷某“介绍”下,王某顺利承包了这3个项目。

    东窗事发后,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西山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批捕。

    雷某承认收受36.5万

    公诉机关认为,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我确实收了钱,我深感后悔。”法庭上,雷某说。对于收受的36.5万,雷某予以认可,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79万元,不予认可。

    雷某的辩护人也认为,雷某在任晋宁县二街镇镇长时,收到邵某送的55万元及苑某送的15万元,但只是代为转交,实际收受27.5万元,因此,总金额应该认定为36.5万元。除此之外,“加上赃款已经退还,因此应减轻处罚”。

    而对挪用公款的指控,雷某认为:“实际上,借给邵某的600万元借款其实是事出有因,是因为当时二街镇政府和邵某做的BT项目工程建设中,回购工程款还未结清,通过借款折算工程款。这也是按时任晋宁县副县长张某的要求办的。”法庭上,雷某称。

    关于辩护人提出“雷某受贿金额为36.5万元,以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说法,公诉人不予认同。

    法院将择日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