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车主质押轿车后“消失”典当行状告车主
尹先生在昆明做生意,因资金紧缺把自己的福克斯轿车开到典当行质押,换得7万元现金。尹先生和典当行约定,由其生意伙伴张某支付利息。可一年以后,典当行在收清7万元款项,将质押车辆交付尹先生后,却找不到张某来支付利息。因此,典当行将尹先生告上法庭。
昆明市中院昨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尹先生支付给典当行1万元,同时典当行到车管所及时撤销汽车质押备案手续。
福克斯轿车当了7万元
利息由第三人来支付
2012年9月20日,尹先生急需用钱,把自己的福克斯轿车开到昆明某典当行质押,按照质押合同,典当行支付给尹先生7万元当金,尹先生每月支付给典当行3500元利息。
2013年3月19日,尹先生找来与自己有债务来往的张某,支付了质押轿车6个月产生的利息。但尹先生和典当行的质押合同并没有解除,他又把轿车质押在典当行7个月。
到去年11月1日,尹先生和典当行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尹先生先还清7万元本金,所欠的2.45万元利息由张某负责支付,但尹先生有义务协助典当行追债。
收不到利息
典当行起诉车主
因利息没有结清,典当行把汽车还给尹先生使用,但并没有到车管所解除双方质押手续。之后,典当行一直没有收到2.45万元利息,于是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45万元利息。典当行的起诉理由是尹先生没有协助追款。但尹先生反驳自己已经尽到履行配合追款义务,只因张某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收回欠款。
“我还因为欠款把他(张某)告上法院,官渡区法院也因为找不到他,案件中止审理。”尹先生在接到典当行的起诉后,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典当行到车管所撤销汽车质押备案。
一审双方诉求均被驳回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官渡区法院一审本案后作出判决:驳回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因汽车实际在尹先生手里使用,也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昆明市中院二审此案。法庭上,典当行的代理人认为,协议约定尹先生有义务配合要回2.45万元欠款,可他没有这么做,既然张某下落不明,这笔钱应该由尹先生负责支付。
尹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很清楚,尹先生只是配合典当行要回这笔欠款,他已经尽到配合义务,请求驳回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尹先生支付给典当行1万元,同时典当行到车管所及时撤销汽车质押备案手续。(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