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一只海鸥为何罚款5000 昆明森林公安细说处罚依据

10.02.2015  12:07

    去年12月16日,第一次来昆明旅游的哈尔滨人扈某到海埂大坝喂鸥时,竟将一只红嘴鸥翅膀折断,并欲将红嘴鸥装进帽子里带走,被众人制止时,他竟说要带回去尝尝野味。虐待红嘴鸥致死后,扈某回了哈尔滨。但这几天他“”了,不仅成为虐鸥的反面典型,也成为全国首次因非法猎捕红嘴鸥而被行政处罚的第一人(本报曾连续报道了这一虐鸥事件)。昨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在红嘴鸥保护工作新闻通报会上详细说明了破案过程和对扈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

     虐鸥者何许人也?个体户

    去年12月16日,看到扈某在海埂大坝折断了一只红嘴鸥的翅膀,滇池度假区管委会护鸥人员立即向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报警。接到报警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大队展开了调查,通过现场走访、询问在海埂大坝的护鸥人员,很快就确定了虐鸥者所乘坐的旅游大巴车牌号码,从而确定了游客扈某有虐鸥嫌疑。民警调查得知,去年12月16日中午,扈某在海埂大坝使用给红嘴鸥喂食的方法,非法猎捕一只红嘴鸥,并致使红嘴鸥翅膀被折断,后经云南省濒危动物救助中心救治无效死亡。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哈尔滨市,在哈尔滨森林公安局的配合下,很快找到扈某。现年46岁的扈某是名个体户,面对民警,他承认了非法猎捕红嘴鸥行为,并愿意接受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有哪些?有多条

    在对扈某作出处罚之前,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从去年6月1日起,昆明开始了5年的禁猎期。在此期间,禁止狩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保护以及“三有”的野生动物,其中就包括红嘴鸥。根据规定,对任意一只红嘴鸥造成伤害或捕捉及非法买卖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如果猎捕红嘴鸥超过20只,就构成刑事犯罪,将被立案调查处理。同时,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扈某涉嫌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据此,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确定了对扈某处罚的依据。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