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开发商逾期交房引纠纷 被判违约应承担责任
中新网昆明4月26日电(李翠芳)陈某、吕某某购买商铺,开发商逾期交房。因违约金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既能弥补购房者损失,又能督促开发商办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披露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09年,陈某、吕某某与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商城商铺一间出售给陈某、吕某某,交付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5月份以内。交房方式为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地报纸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同时,合同还约定,在实际交付商铺后半年内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陈某、吕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2010年12月23日,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房屋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送备案,并在当地媒体上刊登交房公告,通知各业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接房手续。陈某、吕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接房。经审理,涉案项目因机场净空限高导致工期延误,且绿地率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陈某、吕某某以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故判决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因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对陈某、吕某某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吕某某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
但在违约金的处理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工期延误虽然有机场搬迁时间推迟导致该项目开发推迟的因素存在,但在机场2012年搬迁后,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积极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而不能以机场搬迁迟延为由仍拖延竣工。并且,绿地率不符合规划要求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也由于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所致,故其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遂改判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驳回陈某、吕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