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听证
22日下午,《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听证会在昆明市公安局公交治安管理分局举行。此次《办法》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就明确了经营者和承租人治安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如:租赁车辆GPS定位信息接入警方治安信息系统、要求承租人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并及时录入治安信息系统等。此外,登记注册超过6年的车辆和9座以上客运车辆或将不得用于租赁经营。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租车从事诈骗、毒品运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不断增多,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办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修订稿)》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服务管理责任,同时增加了对承租人的限制。《办法(修订稿)》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等措施进行指导、监督,并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汽车租赁行业治安信息系统,与行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而除了要求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及时准确录入治安信息系统以外,《办法(修订稿)》还提出经营者还应当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确保租赁车辆GPS定位信息接入治安信息系统。“经营者把信息录上来,我们就可以对承租人身份进行审验,然后再向经营者反馈相关的建议和指导,这看上去是管理措施,但其实是在提供服务”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加对承租人的限制,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此外,《办法(修订稿)》规定,汽车租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汽车租赁和租赁汽车的概念,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同时规定,9座以上客运车辆和登记注册超过6年的车辆不得用于汽车租赁经营。而这一点,也成为了现场听证代表关注的焦点。
部分代表认为,应该用技术标准而不是年限来决定车辆是否应该退出租赁市场,因为对一些高档车来讲,6年内很难收回成本。但同时,也有代表指出,用登记年限来判定车辆是否应该退出市场,是最简捷有效的方法,而且据走访了解,大部分租赁车辆均在3到5年之间就流入二手市场,很少有经营超过6年的。此外,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各抒己见,还就《办法(修订稿)》如何进一步促进租赁车业快速健康发展发表了看法及意见。(昆明日报 记者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