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四举措扎实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6年7月1日,昆明市资源税改革政策正式实施,全市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认真布置安排,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到有效应对。三个多月以来,昆明市通过四项举措扎实推进工作,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和地税局深入调研,细致测算,全力以赴落实资源税改革的各项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安排部署资源税改革工作,组织涉及的干部职工参加改革阶段动员部署相关会议,认真学习领会资源税改革文件精神。对资源税纳税人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和座谈,收集企业对资源税改革的建议意见,并对其进行一对一政策宣传、纳税辅导,提高了纳税人对政策知晓度,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二是组织实作培训。为搞好纳税申报和征管,全市组织系统内业务培训42次,参训人数738人,其中涉及资源税管理岗人数180人,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对外组织纳税人纳税辅导36次,参加人数552人,涉及企业443户,尤其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一对一纳税辅导,辅导率达到100%。三是顺畅征管渠道。地方税务部门主动作为,通过印发改革宣传文件、制定税收征管流程、发放申报小册子、个性化纳税服务等措施展开工作,目前税收征管工作顺畅有效,纳税人对计税价格确定、运费扣除、减免税情形认定、纳税申报等方面基本上较为熟悉,对于个别开采矿泉水的企业税费负担可能增加的情况,积极帮助其解决分类核算不清的问题,从源头上降低其税负水平。
二、严格政策实施,促进持续发展
促进保护环境、保持持续发展是资源税改革的长期目标,提高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的效率是资源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昆明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征方式、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实施改革政策和开展税收征管,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资源税改革实施以来,从典型企业改革前后资源税费负担调研情况看,昆明市的主要矿产品资源税单位税额有所下降、大部分矿产品资源销售价格有所上涨、主要矿产品典型企业本期实际税收负担率下降2%到6%不等,这说明,通过税收政策和价格机制形成了资源分配的信号,企业对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有了提高,国家稀缺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了提高。二是最大限度保护了环境。最大限度保护环境是资源税改革的长期目标。这次按照改革方案,昆明市严格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同矿产资源适用不同的税率执行,通过差别化的税收机制传导到价格,强化了资源税与价格的联动性,促使企业更有效开发资源、节约资源,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三是促进矿产企业改革带来了新的商机。跟踪评估表明,昆明市内实施矿产资源税改革,对于两家集勘探、开采于一体的磷矿企业是最为有利的,他们有行之有效的矿产业的运作模式,有能力提高自然资源开采率,其新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大,企业的效率会随之提高,行业的规模聚集效应也将加速进行,其中的商机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全面清理收费,企业税负减轻
改革政府实施以来,昆明市对中央统一停征涉及资源税改革的收费基金及本地区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将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严格落实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再也没有其他的收费项目和金额,昆明市级没有本级出台的关于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在实施改革以来的三个申报期,资源税收入相对数虽然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但主要是由于7月1日起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纳税人清理以前年度应缴税款,导致申报的资源税上涨,绝对数增长并不属于政策方面的原因。从实际税收负担率前后对比看,两家重点调查的典型企业改革前后税收实际负担率分别下降6%和4%,相对税负并没有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税费负担将总体下降。资源税改革对资源行业不会有发展方面的影响。
四、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收效率
一是完善资源税税源控管。完善属地征收管理,切实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以工商、矿产、安监、公安注册登记为源头的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资源税重点税源监控和税收源泉控制机制,防止漏征漏管。二是加强第三方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此次资源税改革实施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价格和矿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实现了统一,昆明市地税部门借助国税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通过与其保持数据交换,采取比对、分析手段,衡量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的管理效率;与资源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的矿产资源企业采矿许可、矿产类型、开采数量、销售收入等信息,有针对性加强资源税管理。三是进行个别指导,实行准确核算。市级部门指导主管税务部门,充分调研生产水泥的过程中石灰石等原材料的组成,最终确定本地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石灰石资源税占其水泥销售价格的比例,实现应合理征收;对于个别经营模式是水资源开采、包装、销售一体的企业,由于不能准确核算瓶装水及桶装水销售价格中包装物的金额,实施从价计征后,其资源税计税价格大幅提高的特殊情况,地方税务部门从实际出发,多次与纳税人沟通、座谈,指导纳税人在适应税制改革的前提下,调整经营模式,将开采、销售两个环节细分,实现对水资源价格的准确核算,达到“税费水平大致平移,略有下降”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