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通过多项制度助推法治昆明
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规定》、《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规定》、《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三项制度将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为法治昆明建设提供有力助推器。
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规定》,地方立法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立法信息要通过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官方微博、昆明电视台、昆明日报等媒体公开。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60天。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议案、建议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0天。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表达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规定》明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通过网站、微博、电视、报纸等传媒渠道;通过来信来电、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会议;走访调研、社会评价、问卷调查等公众参与活动,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的办理情况要向公众答复或者反馈,即通过昆明市人大网站、昆明市人大官方微博或者新闻媒体以采访报道的形式;通过电话反馈、书信反馈或者当面答复;对同类的多个意见以适当方式统一答复或者反馈;涉及重大问题的,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专题答复。地方立法工作公众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理由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立法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昆明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我市发展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同时,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及时和系统性。要健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及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建设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健全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制度,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法治昆明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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