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一揽子城市更新改造配套政策

25.03.2015  12:13

  未审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征得90%以上改造范围内权利主体同意方可申报;投资人在规定时限内,将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存入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共管账户,不低于安置房建设总投资的70%……

  昨日,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处置指导意见》、《社会投资人参与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退出办法》等一揽子城市更新改造配套政策,为全市做好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原则上暂不审批

   城中村改造项目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200个城中村启动拆迁,拆除建(构)筑物3482.7万平方米,514.25万平方米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安置被拆迁户3.59万户;36户异地搬迁技改企业启动园区新厂建设,13户企业完成新厂主体工程或一期工程。

  会上提出,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审批的要加强研究,原则上不再审批;批而未动的57个要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如果没有完备成熟的操作方案,原则上暂不推进;已经动工的200个要一个一个梳理研究,集中精力破解难题,加快推进速度,争取早日完工;已经动工但因项目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推进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出机制,让有实力的投资者来继续推动项目。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城中村,可以因地制宜进行试点探索,通过健全基础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加强环境整治、挖掘文化内涵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使其成为功能相对完备、具有个性特色的新型城市社区。对于异地搬迁技改企业,已批复的15个要按照既定方案积极进行改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

   须90%以上同意

  要坚持民意为重、民生为先,严格执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征得90%以上改造范围内权利主体同意方可申报”的要求,把思想工作做在前面,把拆迁协议签在前面。

  《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

  具体包括: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用房及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旧物业用房等组成的老旧小区;主要以木板、土坯、240毫米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的棚厦房屋;按《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厂区;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区;其他需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用地。

  城市更新改造中,具有八类情形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其中包括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意见。其中,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须经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须经90%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建筑物总面积多数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股东大会)表决,90%以上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