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全市进入森林高火险期

07.03.2017  20:33

  3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7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下称通告),目前,全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通告称,森林防火期间,在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等行为,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杆,烧荒煤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项责任”和“五个一律”。“五项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凡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上限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违规野外用火及吸烟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政纪处分;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查处。

  通告称,森林防火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防火。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权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一律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 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必须在职在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