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理服务 □其他 | |||
服务对象 | □ 公民 √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特定对象 (可多选) | |||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 | 受理云南省内中央驻滇、省属企业和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企业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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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871-67195696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311室 | |||
业务表格 | 1 | |||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驻厅监察室 电话:0871-63635387 | |||
项目详细信息表
项目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子项目名称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报件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的用工岗位。 | |||||
收费名称和标准 | 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
1 | 企业的申请 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原件扫描 | |||
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原件扫描 | |||
3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原件扫描 | |||
办理程序 | 自收到用工单位特殊工时用工申请后,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岗位进行审查,提出经办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报批后出具企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通知书》。 | |||||
办理结果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通知书》 | |||||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guan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