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建立“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来源: 昆明日报
2月1日,记者从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条例》适用范围为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建立健全全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组建提出明确要求,以法律条款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安全生产专业性强的实际,明确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条例》指出,坚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细化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内容和方式,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夯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基础。
《条例》明确,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规定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根据特种作业种类的不同分别由不同学时规定,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辨识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严格内部程序审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危险作业”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4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危险作业”有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专门人员”不限于安全管理人员,但应当具备现场管理的能力,具备危险作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落实安全措施的能力。
针对调研过程中反映的出租承包监管难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具体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发包、出租单位(个人)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条例》还对强化应急准备、夯实基础建设、规范应急演练,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调查评估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等方面作了规定。(昆明日报记者朱景芳报道)